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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流程变了
发布时间:2013-7-11   浏览次数:1577次

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流程变了
2013-07-09 09:06 来源:瑞安日报

    从本月起,纳税人在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海关缴款书)后,要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市国税局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将不再享受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是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

  以往,纳税人在办理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业务时,无需比对海关缴款书,就可以直接办理抵扣业务。不过,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根据该公告,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市国税局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据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步会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3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将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和“重号”五种。其中,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若为剩余的4种情况,税务部门将做相应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也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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